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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荣复军人第一医院退役军人医疗优待暂行办法

[ 信息发布: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5-15 | 浏览:6972次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聚焦我院主责主业,为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工作,不断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医疗优待对象:(一)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三)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四)病故军人遗属;(五)在乡复员军人;(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九)军队转业干部;(十)军人、军人家属(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供养的兄弟姐妹);(十一)其他退役军人。

第三条 退役军人等对象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到我院就医,享受下列优先优惠项目:

(一)免费项目:免普通号和专家号挂号费用。

(二)优惠项目:1.门诊就诊检查费(检验、超声、影像、内镜)自付部分减免15%,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2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3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40%;门诊体检,在体检项目标准费用基础上减免30%2.住院费用,按医保(含民政救助、大病等)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减免2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30%,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4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50%;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期参保的,结算费用(扣除药品费、治疗费和特殊材料费)减免10%,荣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及残疾军人减免15%,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减免20%,荣立一等功以上退役军人减免30%。每人单次减免不超过1000元,当年减免累计不超过4000元。3.入住医养结合中心病区托养的按照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确定的基本托养费减免15%

(三)优先项目: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

第四条 减免流程:

(一)门诊普通号和专家号挂号费用,由门诊收费员查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并登记后,直接给予减免。(二)门诊就诊检查费,由门诊收费员查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并登记后,按规定比例给予减免。(三)门诊体检费,由体检科查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并登记后,按减免后的金额开具体检费收取单,收费室照单收费。(四)住院费用的减免,优待对象入院后至出院结算前一日,填写《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减免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科室初审、财务科审核、业务院长批准后,住院收费员依照批准情况办理出院结算,经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后给予减免。(五)托养费的减免,由入住病区查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并登记后,按照优惠价格签订托养协议书。

第五条 服务措施:(一)发放宣传册和就医联系卡,积极宣传医疗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二)热情接待退役军人来院就诊,为有需求的提供专人导诊、医疗、护理服务;(三)各病区指定专人负责退役军人的医疗、电话回访和医疗减免等工作;(四)加强对住院退役军人的服务和沟通,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改进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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